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增,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3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富田财富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魏新立,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中原百姓广场D馆****
法定代表人:李雪龙,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增申请执行***、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豫108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7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4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