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8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杭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伴仙岗石龙坦工业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25023Q。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
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古塘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4384206J。
法定代表人:张书彩。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兴杭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294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3294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401.8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查明属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2006年登记的车牌号为粤ED××**的车辆,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无法处理;属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2022)粤0605执8333号】依法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将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蔡金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