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龙岩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1民初631号
原告: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81632834U。
法定代表人:伍二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珰,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鹏,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古塘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4384206J。
法定代表人:张书彩,执行董事。
原告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珰、廖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日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台日公司向**公司归还设备款共计42,600元及利息(以42,6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022年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2判令台日公司立即支付**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公司向台日公司购买TAIRI品牌电梯,双方于2021年8月5日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合同号:TZ-JCDT/0531-21-1,项目名称:黎华金,**公司向台日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合同号:TZ/P1-JCDT/0810-21,名称:长汀县家园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公司向台日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即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元)。**公司向台日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元整(¥42,600元)。由于台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货,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台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前还清设备款。然而台日公司仍未归还设备款,经**公司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
台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31日,**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台日公司转款10,000元。同年8月12日,**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台日公司转款32,600元。同年12月9日,**公司作为甲方、台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退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购买TAIRI品牌电梯,于2021年8月5日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合同号:TZ-JCDT/0531-21-1,项目名称:黎华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于2021年8月10日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合同号:TZ/P1-JCDT/0810-21,名称:长汀县家园智慧养老服务中心,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即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25,800元)。甲方向乙方共计支付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元整(¥42,600元)。由于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货,乙方同意退还甲方支付的设备预付款,双方于2021年12月8日对账后确认: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元整(¥42,600元)。现乙方承诺于2022年3月1日前将欠款全部还清。若乙方没有按期还款,双方同意向甲方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另查明,2022年3月3日,**公司与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就**公司与台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同月11日,**公司向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回执三份、《退款协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及**公司的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公司与台日公司签订的《退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台日公司负有按约定期限及时返还设备预付款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要求台日公司返还设备预付款及利息(即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中,未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故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2年2月)基础上加计50%计付逾期还款利息(即违约金)。**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台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判决如下:
一、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2,600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2年2月)基础上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龙岩市**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童秋扬
人民陪审员  陶敬贤
人民陪审员  梁秀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玫
书 记 员  胡晓莉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