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洋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99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洋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C区创业路9号之二五金加工车间一楼自编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06241L。
法定代表人:郭利广。
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古塘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4384206J。
法定代表人:张书彩。
被执行人:张书彩,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洋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张书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555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洋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张书彩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771326.2元。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24265.24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324265.24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24265.24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324265.24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24265.24元予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依时足额履行义务,则本案债务结清,如被执行人未依时足额履行义务,则申请人有权以实际尚欠款项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张书彩对上述两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8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5.31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8385.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8500元,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迳付予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张书彩名下2017年登记的车牌号码为粤A5××**的奥迪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张书彩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道××号××座××梯××房不动产,本院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经依法拍卖得款407585元。该款扣缴本案执行费20279.93元,拍卖服务费2500元后,余款384805.07元不足以支付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优先受偿申报金额386443.23元,故余款384805.07元全部退予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及申请执行人无余款受偿。另查明,本院(2022)粤0605执8333号案件正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广东台日电梯有限公司起重吊机11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执行费已经扣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蔡金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