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728号
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徐富洪,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7189Y。
法定代表人:何长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丽容
书 记 员  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