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海领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1171号

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镇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徐富洪,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后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7189Y。

法定代表人:何长春。

被告:重庆海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领航南路5号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B2YC3G。

法定代表人:胡朝海。

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领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