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194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生,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诉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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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