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194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生,住址重庆市武隆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