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8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提交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