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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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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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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94676704。
负责人:焦自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翔,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大厦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31091638。
法定代表人:边新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耀,男,系***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0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7455.94元及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2281元。被执行人***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11.97元,已经转为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自动给付申请人欠款13万元,剩余款项表示分期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2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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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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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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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