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242号
原告:日照北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潍坊路南侧(西安吉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63100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飞,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菏泽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33632914。
法定代表人:牟江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富阳路东、北园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900827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北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北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北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日照北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陶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