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103诉前调书54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 经营者:***,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 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与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 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费16120.64元,物件缺失赔偿费125元,总计16245.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与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2022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建筑设备用于山东淄川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起陆续往被告工地运送建筑设备,至2022年12月12日被告租用建筑设备基本送还,租用期间被告仅支付租赁费2000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费16245.64元; 二、若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华鑫建材服务中心可按照全部未履行欠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足额履行。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易秀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