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338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富阳路东、北园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900827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778725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2、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凯
书 记 员 ***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