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338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富阳路东、北园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900827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778725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2、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凯 书 记 员 ***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