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金宝钢模板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恢75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金宝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2MA3LBYK2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
照市天津路北、育才路东(石臼街道振兴***振兴小区8号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XXXX8277A。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德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身份证号3709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德义法律服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金宝钢模板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金宝钢模板租赁站租赁费185601.9元;返还钢架管128米、扣件1064个,如不能返还则折成价款8432元;利息23809.93元;物品损失费;案件受理费2056元,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