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1005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7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