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恢8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
被执行人: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
关于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人943829.06元及利息。因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工作场所,本院依靠执行查控系统与实地走访调查,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473244.0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臻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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