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启超,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路60号2号楼10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62692。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材硅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1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9QT4C。
法定代表人:魏福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材硅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5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二伟
审 判 员 秦 玉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立强
书 记 员 夏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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