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552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关于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向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660元,申请执行费1290元。判决生效后,***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立案执行。:
过程中:一、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7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三、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四、2018年8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8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4日在告知了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综
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向郑州国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660元,申请执行费129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