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

***、**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955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江**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陈子豪,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阳光大厦E505室。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通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京东信息科技园一期商业区1-001西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尚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紫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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