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6行初45号
原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中心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尚德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第三人:史存见。
原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史存见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祎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