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18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5828393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海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20266138227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海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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