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18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5828393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海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20266138227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海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