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商初字第721号
原告:史存见,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于昆,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代表人:于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中心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尚德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史存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人为原告在第一被告处投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在龙口市嘉园水岸檀香湾工地干活时,从工地架板处跌落,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龙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8天,花费医疗费77159.29元,后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为理赔事宜,原告已经把全部理赔资料送至第一被告处,但部分资料需加盖第三人的公章,原告因与第三人有工伤纠纷,第三人压制材料,拒不盖章。因理赔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史存见受伤后,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构成三级伤残。本院经向史存见之妻***调查,其称:史存见大小便都不知道,都是到处抹,以致于不能明确表达其意思。以史存见名义起诉及要求赔偿多少钱及委托律师都是她本人意见。以上可以看出,史存见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史存见的监护人主张权利。而本案中,史存见之妻并未以史存见的监护人身份进行诉讼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是冒用史存见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存见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及第三人龙口嘉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发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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