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宁津支行到期应付工程款在12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止付或转交法院留存。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宁津支行到期应付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如需支付,可交宁津县人民法院提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