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2民初300号之一
原告: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中心街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华府酒店803、8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将被告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宁津支行工程款1164360.56元打入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宁津宏昌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宁津支行工程款1164360.56元打入宁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号:15×××4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