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422民初2393号 原告:***,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号。 被告: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中心街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刘**,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村。(未到庭) 原告***与被告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三被告将宁津县津城街道小香坊村、滕张村、苑庄村三村的修建村办公室工程转包给原告,每个村工程款47000元,三村共计141000元。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保证金及其他共计9900元,百般耍赖、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剩余全部欠款。 德州合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未作答辩。 刘**答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刘**拖欠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不是事实,修建村办公室实际每个村是46000元,原告承包三个村共计138000元,且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二、被告刘**与原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宁津县劳动综合执法大队调解完毕,于2017年1月24日将最后的工程款8700元当场付给原告,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双方已不存在任何纠纷;三、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时间为2016年初,且2017年1月份被告已给原告结清工程款,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自2022年第一次起诉被告到今天第二次起诉均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及算账流程一份。刘**质证称,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其中内容为左下角外加檩条1368元,外加打地基900元,两处内容不是刘**所写,其他内容无异议,该条能够证明原告已认可扣除的保证金,少修两步台阶及窗台,质量问题罚款,共计10500元,原告总工程款为138000元,减去已支取的120000元,减去扣除的10500元等于7500元,被告另多付原告檩条款1200元(每个村400元)合计8700元,被告已将工程款全部付清。对情况说明不认可,系单方制作。本院认为,算账流程最后两行蓝色圆珠笔字迹“外加林条48根1368元;外加打地基900元”与刘**提交的对账单原件不一致,且刘**对蓝色笔迹部分不予认可。对算账流程与刘**提交对账单原件一致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其单方制作,刘**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情况说明不予采信。 刘**向法庭提交收到条8张(共计128700元)及对账单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后两项内容为原告自行添加。***对刘**提交的证据表示认可,本院对两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初原告承包宁津县津城街道小香坊村、滕张村、苑庄村三村的办公室工程,每村工程款46000元,共计138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3000元,扣除滕张村台阶、窗台25**元,扣除苑庄台阶2000元,扣除小香坊村台阶2000元,扣除小香坊村因质量问题罚款1000元,以上共计扣除款项10500元。***应得工程款127500元=138000元-10500元。刘**已向***支付工程款128700元=120000元+8700元。***与三被告就案涉项目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与三被告就修建小香坊村、滕张村、苑庄村三村村办公室工程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通过原告***提交的算账流程及刘**提交的对账单,可以看出二人对工程款共计138000元,已支120000元,五项扣除款项共计10500元已经形成合意,且***在庭审中承认共收到工程款128700元,对于***主张三被告给付工程款9900元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主张对扣的7500元认可,扣3000元保证金不认可,与其提交的证据算账流程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