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2582号
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4972606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工业园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60359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1045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计1572元,由原告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