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2582号 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4972606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工业园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603590,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1045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计1572元,由原告原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