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616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南二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5B47628970P。

法定代表人:赵秀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泮贵,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涛,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临淄区孙娄镇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554X2。

法定代表人:孙子国,经理。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曾用名:中信实业银行淄博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0403C。

负责人:李志强,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车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