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桓商初字第758号
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