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

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桓商初字第758号 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