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811号
原告: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20281854,住所地淮安国际农贸城B7号楼1**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3580R,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永安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海安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