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24438号
原告: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64号第8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084679XT。
法定代表人:张英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峰、周亚磊,均系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3604之一、3605、3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474569。
法定代表人:肖赣。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露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与被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粤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磊,被告鸿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露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鸿粤公司向广宇公司退还49500元;二、鸿粤公司向广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3000元;三、鸿粤公司向广宇公司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8月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四、本案受理费由鸿粤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9日广宇公司(甲方)与鸿粤公司(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GD-GZ-2019-08-20《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代甲方申报、领取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升贰级);甲方按时支付合同款,协助乙方按照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完成收集、整理、编制、递交材料等所有程序;乙方负责按照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完成整理、编制、递交材料等所有程序,负责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甲方申报、领取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升贰级);合同总价款165000元,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49500元作为合同订金,在领取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金额115500元;自签订合同起生效,甲方支付合同定金并交齐资质升级所需要的资料并且帮助技术负责人买好社保后,乙方负责在3个月内帮甲方拿到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将资质办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额款…详见《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生效后,广宇公司依约向鸿粤公司支付合同订金,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交付给了鸿粤公司,但是鸿粤公司在收到广宇公司的定金和资料后一直未能为办理好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后经广宇公司多次催促鸿粤公司退还广宇公司已付的合同款,但广宇公司拒不退还。广宇公司认为,《资质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鸿粤公司收到广宇公司交付的定金后未能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向广宇公司退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广宇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望贵院判若所请。
被告鸿粤公司辩称:关于涉案合同我方已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材料,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截至今日暂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相关资质,是由于相关部门一直未有审批。我方同意退还2475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广宇公司(甲方)、鸿粤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乙方代甲方申报、领取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升贰级);第三条合同总价款165000元;第四条付款方式第1次:签订合同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49500元作为合同订金;第2次:在领取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金额115500元;第五条代理期限自签订合同起生效,甲方支付合同定金并交齐资质升级所需要的资料并且帮助技术负责人买好社保后,乙方负责在3个月内帮甲方拿到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变动或天灾外);第七条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将资质办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额款。
2019年8月4日,广宇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向鸿粤公司支付合同订金49500元。
2020年8月26日,广宇公司通过微信聊天向鸿粤公司发送“我们地基基础升级退款什么时候能退还呢?”,鸿粤公司“可以的,等领导退回来先”,2020年9月1日广宇公司“申请退款也挺久了,领导还没退吗?”,2020年9月16日鸿粤公司“找鸿粤肖总退款,当时款项应该是打到鸿粤公司的,你查下后跟肖总也说明下原因,一年没办下来”。
本院认为:广宇公司与鸿粤公司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宇公司已依约支付合同订金49500元并交齐资质升级所需的申请材料,鸿粤公司在庭审中亦对此进行确认,但鸿粤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涉案委托事项,鸿粤公司抗辩称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相关资质是由于政府政策原因所造成,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鸿粤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广宇公司所委托事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广宇公主张鸿粤公司退还支付的款项49500元及支付自2021年8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返还定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由于广宇公司与鸿粤公司并无书面合同对定金的支付进行明确约定,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对于广宇公司主张的鸿粤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49500元;
二、被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9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9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广东广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元,被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书 记 员  马廷毅
余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