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民初2637号
原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舒城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872362731。
法定代表人:葛文,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慧
书记员曹定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