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戴XX与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592号

原告:戴XX,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池镇温泉大道舒城县金汤池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872362731。

法定代表人:葛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迎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林,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戴XX,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戴XX诉被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戴XX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XX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戴XX负担。

审判员  王垂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琨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