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辉,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池镇温泉大道舒城县金汤池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872362731。
法定代表人:葛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莉,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凯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云,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站北路综合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003006651R。
法定代表人:徐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肥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俊君
书记员孙淑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