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7584号 原告: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龙乡双水村6组。 法定代表人:周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向原告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城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