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曲加鑫、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7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王府大厦****。

负责人:程普升,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怡和优盘裙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里解村村**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我院填写财产申报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4月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银行存款。

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因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4.本院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暂未找到该车辆,故暂不进行评估拍卖。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继飞

审判员 蔡保泉

审判员 芮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