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商贸中心与***、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与***、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3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地址**市。
被执行人***,现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阳仲调字(2018)第02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61936元。因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65元(含执行费829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执行员  王俊荣
书记员  白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