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仲旗。
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仲调字(2018)第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租赁费及利息,共计198763.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