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76)晋0702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老战友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晋源区北堰村西峪街铁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泽布尼茨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王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里谢村村**iv>
法定代表人曲加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旭炯,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太原市泽布尼茨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雷旭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孙勇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