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住山西省太原市胜利东街富力城小区。
申请执行人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阳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仲调字(2018)第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租赁费及利息,共计198763.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619.53元(含仲裁费7975元、执行费2881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