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圣德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2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山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圣德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银海路12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圣德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耐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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