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136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倩。
被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山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圣德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银海路12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俊恒诉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圣德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俊恒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俊恒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俊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占俊恒负担。
代理审判员舒怡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