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477号
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成,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环城西路D260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高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晓纬,浙江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端正,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端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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