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038号
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成,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环城西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高林,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晓纬,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风袜业)与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风袜业诉称,2019年3月24日,原告依风袜业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位于义乌市××工业区××路××号的钢结构厂房施工工程;工期90天;工程为全包,被告负责土建、水电、结构、钢梁,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安装、防腐,屋面彩钢夹心板安装及图纸标明的所有内容,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后原告支付被告***支付工程款215万元,但被告不按图纸施工,导致原告厂房二楼地面的钢筋配置与规划设计图纸不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进行任何修复,也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完成验收手续,办理相应房产证。原、被告三方曾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三方协议,明确被告山恒公司收取管理费19万元,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涉案工程的质量安全,且至今未竣工验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山恒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收取了相应费用,理应对被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请:被告山恒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位于义乌市××工业区××路××号的厂房二楼地面钢筋配置与规划图纸不符的修复费用50000元(具体质量问题及修复金额以鉴定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依风袜业就其位于本市××工业区××路××号××房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曾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涉案厂房一楼、二楼及其他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308250元,被告山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受理,案号为(2020)浙0782民初4199号,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依风袜业以涉案厂房二楼地面的钢筋配置与规划图纸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修复费用50000元,与本院审理的(2020)浙0782民初4199号案件不仅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相同,故原告依风袜业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重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依风袜业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义乌市依风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海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