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49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环城西路D260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高林。
被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叶毛明,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义乌市景羽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工业区。
投资人:楼景羽。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山恒建设有限公司、***、叶毛明、义乌市景羽工艺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