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民终字第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剑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称:案外人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楼厦公司均由楼正武、楼华君、楼剑俊投资设立,该三人系父子、兄弟关系,三公司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装饰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相关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但管理人员、运营体系都是统一的,属事实上的同一控制人关联公司。***原在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一职。2009年,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收取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证等证件。2011年3月,公司辞退了***,该些证书及印章未返还,一直由公司扣押。2011年9月16日,***多次向公司索取证书及办理转注册手续无结果后,双方签订了《(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安全员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B证)等执业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同时从案外人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处转移到楼厦公司统一保管、使用,***不需在楼厦公司实际上班,平时不需接受楼厦公司的实质管理而只需参加楼厦公司的工程开标、工地例会,只领取约定的报酬等。同时,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由楼厦公司按年支付原告2万元,由楼厦公司为***交纳社会保险,***接到楼厦公司通知,要配合参加工程开标、工地例会等,本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等内容。双方签订以上合同后,均按约定履行。时至2014年的2月底,***通知楼厦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结束双方之间的空挂资质的合同关系及领回相关证书、证照。楼厦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同意***的请求,但时至起诉之日,楼厦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推诿返还该些证书。***认为,本案所涉的各项证书、印章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个人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素质的肯定,***对该些证书记载的资格、技能具有个人专属的权利,楼厦公司占有使用该些证书、印章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时间限制,负有后履行合同的义务,将该些证书、印章在空挂资质的合同结束之后返还给***并在需楼厦公司配合转移注册单位的时候履行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等后续义务,楼厦公司继续扣留该些证书的行为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另外,楼厦公司在签订保管证书的合同时,利用了从关联公司已经实际掌握该些证、章的前提优势,压低了支付给***理应得到的市场行情报酬即市场行情价格6万元,损害了其权益,给其在三间年造成了12万元的损失。***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4月23日向其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二、楼厦公司返还***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土建安全员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B证);三、楼厦公司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办理以上证书、印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登记手续及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四、判令楼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楼厦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的第一项诉请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仲裁前置,退一步讲,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没必要要求有关机关进行确认。***的第二项诉请,楼厦公司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其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经领回。***的第三项诉请,前面半项诉请也是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的范围,后半项诉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的第四项诉请,因为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赔偿也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的范围,退一步讲,***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就事实与理由部分答辩如下:***所诉的楼厦公司及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江正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虽然股东的姓名有交叉、重复,但三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财务、运营体系都是独立的。双方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2011年3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签订合同也是双方的合意,各项费用也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也是认可的。但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没有交纳自身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所有的社会保险都是楼厦公司代为交纳的。2014年2月底,***确实与楼厦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从通话内容来看,当时楼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回义乌了解情况后再作答复。***所诉的按照市场行情,其应得到的报酬每年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认为其曾经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楼厦公司看到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是***的仲裁申请书是否与本案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并没有提供仲裁申请书,如果仲裁申请请求与本案的诉请是一致的,楼厦公司认为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是没有异议的。鉴于以上事实,请求驳回***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定: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楼厦公司均由楼正武、楼华君、楼剑俊投资设立。***于2009在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收取并保管着***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证等证章。2011年3月,***与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2011年3月31日,***与楼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所载的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岗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1500元。2011年9月16日,楼厦公司与***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楼厦公司因发展需要,聘用***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聘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在楼厦公司注册其建造师证书,***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大专文凭、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土建安全员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交由楼厦公司保管使用,以上证章的使用范围为:楼厦公司资质升级、年检、招投标等事宜,使用期内,楼厦公司每年支付***20000元,楼厦公司需***参加工程投标、开标、工地例会的,由楼厦公司提前通知,并由楼厦公司支付车旅费及跨地区300元每天、本地区150元每天的费用等等。双方按约履行了该协议,楼厦公司为***全额缴纳了协议期间的养老保险。2014年4月23日,***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庭审中楼厦公司自认***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土建安全员证仍在其公司保管着,但未使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还给***,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楼厦公司基于2011年9月16日与***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而占用***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大专文凭、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土建安全员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章。协议中约定,楼厦公司有偿占用***上述证章的供楼厦公司资质升级、年检、工程招投标使用,***只需楼厦公司在工程投标、开标、工地例会时被通知到场,并由楼厦公司按到场次数支付费用。因此,楼厦公司与***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实质上市是一级建造师证书及执业印章等证章的有偿借用协议,该借用协议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至于楼厦公司为***缴纳的养老保险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在楼厦公司执业的假象,从而掩盖双方的违规行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等证章,应由其本人保管、使用,故其要求楼厦公司返还上述证章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故***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由楼厦公司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办理以上证书、印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登记手续及个人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要求楼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楼厦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返还***,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土建安全员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驳回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宣判后,楼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争议不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而本案争议标的既非财产关系也非人身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的各项证书、印章等仅是***所能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并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的个人财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的诉请;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承担。
***在二审中辩称:一、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本案所涉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系***依法从建设行政部门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属于《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的合法财产,且均登记***名下,只能由其本人保管、使用,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属性。综上,本案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内容,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本案双方虽然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挂靠建造师资质的合同法律关系合法存在,楼厦公司理应履行后合同义务,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办理相关证书、印章、社会保险、个人档案的变更登记和转移手续,原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并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办事指南打印件一份,证明建造师变更注册需原单位解聘证明、原单位盖章的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即必须由楼厦公司提供协助***才能顺利重新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楼厦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是打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且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楼厦公司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属民事纠纷还是劳动争议问题。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本案中,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楼厦公司也为***缴纳养老保险,但楼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发生实际用工关系等存在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事实,结合涉案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实质为一级建造师证书及执业印章等证章的有偿借用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二、涉案的建造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证章的返还问题。本案所涉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市政专业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身份证、土建安全员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章系***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取得或依法取得,依法应由其个人保管、使用。综上,楼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楼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