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77号B区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步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