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2执保2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9月8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保全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77号B区54号。
被保全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4层1**2220。
被保全人:**,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关于***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黔262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5月2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保全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本院实际冻结到的金额为12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保全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15874529105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