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283号之一
原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市清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0968504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41104923Q。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远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天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66464537。
法定代表人:安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昌利和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银花家园1-2栋2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12229J。
法定代表人:付正和。
原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站与被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昌利和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站于2020年5月7日以已与被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78元,减半收取366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689元,由原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站负担。
审判长柳红强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聂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