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展示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JX0C1U。
法定代表人:孙彦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41104923Q。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都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向朝珊
书记员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