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阳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男,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陆国政,百色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因在被告百色壮乡河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故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且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宁市古得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